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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8.3种子纯度始终由调出方负责,以田间种植表现为准,若在种子流转的中间环节发生质量(纯度)争议,争议双方都要提供其质量责任在对方而不在自己的充分证据,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一方承担纯度的质量责任。
8.4双方另有约定的,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种子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8.5县(县级市区)内的种子质量争议有当地种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仲裁;跨县区的种子质量争议由省辖市种子管理部门的检验机构进行仲裁,跨省辖市的种子质量争议由省种子管理站的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检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种子样品必须经有异议双方共同签封,否则种子管理部门的检验机构不予受理。
8.6争议双方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结果,均可向上一级种子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依照法律程序诉诸人民法院。
8.7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在组织仲裁检验时,必须组成以持证检验员为主的三人以上的仲裁检验小组,与仲裁事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仲裁检验小组。
9 样品处理及检验费用
9.1委托检验或申请仲裁者所送样品或检验机构受委托扦取的检验样品检验机构不付任何代价,只出具扦样单或检验协议书,检验剩余样品由检验机构和当事人共同签封后由送样人或检验机构保存到该作物收获后一个月(薯类除外),以备复查。
检验机构按省计委和财政厅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地方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办法》(DB/410000 B00 0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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