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主要农作物引种工作的管理,规范引种行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和《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品种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引进种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通过当地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由外埠引进种植的主要农作物系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高粱。 第四条 引进种植外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引种试验,并通过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引进种植。 第五条 引种试验包括两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和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 第六条 参加引种试验的品种,必须同时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抗病鉴定与品质检测,抗病鉴定、品质检测结果以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的结果为准。 第七条 申请引种的单位或个人须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参加试验的申请,提交《辽宁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试验申请表》(一式2份),并提供足够数量的参试种子。 第八条 引种申请者在参加两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和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后,须向省种子管理机构提交《辽宁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书》(一式3份)、引种品种当地审定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品种引进技术报告》(一式30份)待认定。 认定通过的品种由辽宁省农业行政主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并准予在适宜地区推广种植;未经认定通过的品种,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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