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农业局负责种粮直补牵头工作,成立专门工作班子,与供种企业签定监管合同,设立举报电话,按规定进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控制,收集汇总上报供种进度和检查验收实际种植面积,指导优质粮基地建设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直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直补资金的审批工作。 (三)财政局负责加强资金管理,在农发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在专户下设置“种粮直补资金”、“种粮直补各种经费”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粮食局负责指导、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优质粮基地,签定收购定单和组织收购等工作。 (五)各镇街可以组织企业在赶场天将补贴品种集中在一起进行宣传促销。新闻传媒单位负责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种粮直补政策、直补品种、补贴标准和补贴品种的特征特性,做到家喻户晓,为种粮直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农发行和信用社根据农业、财政部门审批的文件和直补资金供种清册,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划拨和兑现到户。 (七)镇街也应建立直补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抓好计划落实,收集汇总上报供种进度和核实种植面积等工作。 (八)镇街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信访预警、预报制度,及时掌握动态和排查隐患,化解矛盾,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确保直补工作平稳推进。 (九)各级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要协助供种企业作好补贴品种的种植技术指导。 (十)市政府将该项工作纳入督察范围,从供种开始,对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并将该项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和镇街全年目标考核范围。 七、工作纪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购买或摊派种子,严禁违背农户意愿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所有直接参与种粮直补的工作人员,都要加强政策和业务学习,吃透精神,把握要领,做到工作中不出现偏差和失误。 (三)供种企业及其下设网点,不得虚开直补凭证,套取直补资金;违者由供种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村社、镇街、市各级都必须据实登记造册和汇总。在规定时间内,对购种后持有正式凭证又实际种植的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拒绝申报登记,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因弄虚作假及工作人员失误给农户造成损失,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财政和金融部门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挤占挪用。不得在种粮补贴资金中代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付任何款项,确保将补贴资金直接兑现给种粮农户。 (六)不准利用直补政策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搭售其他种子;供种企业、供种网点之间不得恶意竞争。 本实施方案由江津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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