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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理顺生产经营渠道,切实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种子事业再上新台阶,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业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充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意见。

一、品种管理

1、生产(除为省外代制品种外)、经营、宣传、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是经过国家和四川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

2、生产的农作物种子属于授予了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侵犯他人的品种专利权。

3、生产的农作物品种应当是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品种,不得超范围生产。

4、生产、经营的农作物品种必须品种真实,不得以此品种冒充他品种。

5、在我市销售的农作物品种应当经过统一组织的试验、和生产示范,新品种试验示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适当补助。

6、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进已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经过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引种试验(含县、市、区试验点)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在全市推广。

7、引进即将审定或表现较好的未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我市进行试种的单位和个人,在引种前须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试验示范后再按审批的区域、规模和其它要求及与试种乡(镇)签订的试种合同进行试种。若因试种导致减产,由引种单位负责赔偿因试种所发生的一切损失。

8、在我市广播、电视、报刊上进行农作物品种广告宣传的应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新闻媒体方可公开报道。

二、生产管理

1、在我市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的,必须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和发证,同时,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核发证的情况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种子生产者与生产基地乡(镇)、村、农户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应在生产前签订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对收购价格、质量保证、资金支付、交收数量、违约责任等方面明确约定,双方严格遵守。所建立的商品种子生产基地应当符合种子生产条件,达到质量安全隔离的要求。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妨碍种子生产。

3、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者应按照所持《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农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地点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若有变动应在当年种子播种后一个月内由种子生产者将变动情况上报发证机关,同时,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种子生产基地及农户必须将所产种子全部交给种子生产者,不得拒交或串换,种子生产者必须全产全收。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在我市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必须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生产品种名称、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收购数量、种子流向,印发栽培管理技术资料等内容。

6、在种子生产过程和收购期间,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三、经营管理

1、在我市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种子经营备案手续。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发的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所销售品种必须适宜我市不同区域种植的品种。

2、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在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下同)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将《种子经营许可证》、盖有工商局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成立分支机构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送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复印件上应有种子经营单位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

3、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在其有效区域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委托代销合同书、《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备案,复印件上应有种子经营单位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

4、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经营者可以不办《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种子供应者所持《种子经营许可证》上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有效区域。

5、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受托者无权再委托他人代销其种子。

6、受委托代销者(专销店除外)可以接受多家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代销。

7、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受托者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经营人员应掌握一定的种子管理法规、质量保证措施和与之配套的栽培技术等专业知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8、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本乡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必须出据销售凭证。因出售、串换的种子给种子使用者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种子提供者负责赔偿。

9、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经营负责人、销售去向等内容,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种子,应当载明种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验各环节的简要说明。调(购)进和销售种子时必须取得和出具有效购种凭证,有效凭证必须加盖经营单位(或个人)印章,经办人签名后方为有效。

10、种子销售者应向购种者如实开具购种凭证,并告知购种者将购种凭证、标签和包装物妥善保管,发现种子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时应及时向当地农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投诉。

11、农民购种有权自由选择品种,种子经(代)销者不得干预和虚假宣传品种。

四、质量管理

1、在我市按所持《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而建立的生产基地,在生产和收购期间,生产者除搞好质量自检外,必须接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严把生产和收贮质量关,不合格种子不得进入种子市场。

2、从事农作物种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在整个销售期间应当接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仓库、门市部的种子质量抽检,对“三区”城区(顺庆、高坪、嘉陵)从事农作物种子销售的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的种子质量的抽检实行“谁办证、谁备案、谁抽检”的办法。坚决做到不合格种子不出库,不下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在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期间利用媒体向全市广大用种者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种子质量抽检信息,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种子经营者所承诺的种子质量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同时应与种子的实际质量水平相符。确因不可抗力因素,为满足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子质量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调进、收购和销售,但应将种子的真实质量标准、使用方法和补救措施告知种子使用者。并将使用区域、品种名称、数量等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包装管理

1、在我市面向种子使用者销售农作物种子(籽粒、果实)的,必须用小袋定额包装予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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