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袋包装的种子在包装前必须精选,进行药剂处理,以达到清除杂质和薰蒸防虫的作用。
3、包装计量规格:对用种量大、种价低的常规种子按 2-10千克净含量包装,对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按0.5-2.0千克净含量包装,对用种量少、价格高的油菜、蔬菜及部分经济作物种子按10 -200克净含量包装。
4、用于销售的定量包装种子,其商品量必须符合《计量法》及国家质监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包装物应做到耐磨拉、封口严、图文醒目、需要防伪的,可以设定防伪标志。
六、标签管理
1、在我市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包括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指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
2、标签的内容和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执行。
七、备案和辖区管理
1、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及零售门市部、代销店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数据统计、财务报表和证照管理工作。
2、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种子管理工作,做好市级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及档案管理,做好全市种子生产、经营数据统计汇总、财务报表汇总和证照备案工作。顺庆、高坪、嘉陵城区持有全国、全省、全市《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实行“谁办证、谁备案、谁管理、谁查处”办法,不允许多头管理。
八、其它
1、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粟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绿肥、食用菌等作物及橡胶等热带作物。在我市种植的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洋芋)、甘薯(红苕)为主要农作物。
2、种子的生产和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规,防止植物危险病虫害及其它有害生物的传播及蔓延。
3、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贮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备荒种子,贮备救灾备荒种子所需贮藏设施,由同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贮备救灾备荒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适当补助。
4、违反本实施意见和《种子法》、《四川省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子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6、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