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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种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草种不含饲用玉米、饲用高粱等大田农作物。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25日农牧渔业部颁发的《牧草种子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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