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内单位申报进口林木种子、种苗、繁殖材料、藤本、木本花卉,由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广东省林业局种苗进口申请表",报送广东省林业局(种苗与基地管理总站)审批,海关凭审批表予以放行。
2.申请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持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同时,必须是经批准有进口权,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
3.申报进口物种要求写明品种、拉丁学名、规格、产地、数量、单价、进口总额(可另附清单),同时必须附上订货合同一份。
4.申请表填写清楚、手续完备,审批结果可在三个工作日发出。如有特殊情况,我站将视实际给予提前办理。审批结果批出后,其品种、数量、有效期非特殊理由不予更改。
5.为保证批文不被冒领,凡代领批文的人必须出示申请单位的委托函或本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咨询电话:020-81833513)
审批依据:
(1)《种子法》第十条规定,“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条规定,“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1993年8月11日,广东省农业委员会、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引进种子、种苗、种畜(禽)业务(赠送、交换)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农委[1993]097号)明确,省林业局负责林木、藤木本花卉、兰花及其繁殖材料类的种子种苗的审批。
(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审批进口种子苗木有关事宜的通知》(厅场字[1998] 47 号)的要求,引进单位如果申请免征增值税的,经省林业局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审批内容:
因生产、科研的需要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品种、数量和规格。涉及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我国参加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所列物种的,移交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处理。
审批条件:
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权、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持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广东省林业局种苗进口申请表》,送达受理窗口,开具收条交申请人备查。递交申请表时,需同时递交申报进口种苗的订货合同一份。
(2)申请表由省林业种苗与基地管理总站承办人审核后报总站主管负责人根据省林业局的授权予以审批。
(3)承办人根据审批结果办理批文并通知申请单位。
(4)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则再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审批时限和收费:
(1)省级审批时间为3个工作日。
(2)按照《种子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只收取所发批文的工本费。
联系电话:020-8183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