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农作物品种试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品种试验应当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性状进行全面鉴定,是品种审定、认定、引进和推广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省种子管理站负责全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助管理国家品种试验,监督完成国家试验任务。
设区市种子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品种试验工作。组织开展品种引种试验,协助省种子管理站监督和管理辖区内承试单位完成试验任务。
第五条 品种试验主持单位是受试验组织单位委托,牵头落实品种试验计划的承试单位。根据试验实施方案,召集、指导其他承试单位实施品种试验,汇总试验数据。
第六条 品种试验承试单位是品种试验的实施单位,执行品种试验实施方案,科学、公正、及时、准确地完成试验任务。
第七条 承试单位应当具备稳定的试验基地和相应的仪器设备,具有固定的品种试验技术负责人和试验技术人员。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从事品种试验的经历。其职责是组织落实试验计划,指导、监督试验按试验方案要求正确实施,签发试验报告。对承担的品种试验结果负责。
试验技术人员根据试验方案,做好试验设计、田间试验、项目记载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形成试验报告。
第三章 试验设置
第八条 品种试验按我省农作物生态区自然气候特点、耕作制度和生产实际设立试验点。
第九条 品种试验分区域试验、引种试验和现场考察。
申请审定或认定的品种应当通过区域试验,区域试验由省种子管理站组织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承担;
申请引种许可的品种应当通过引种试验。引种试验由省或设区市种子管理站指定的单位承担。
品种试验的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预备试验,从预备试验中择优选择参试品种进入下一年度区域试验或引种试验。
现场考察是对品种稳定性、一致性、特异性和大田生产表现进行鉴定。
第十条 区域试验的试验时间为两个生产周期,每组品种数在7-12个(含对照),随机区组排列,试验重复3次;
引种试验的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间比法排列,不设重复;
品种考察评议现场,考察品种面积3-5亩,对照品种面积1亩。
第十一条 区域试验采取滚动方式。对第一年试验中表现优异的品种,第二年继续试验;表现明显低劣且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品种,不再参加下一年的试验,同时增补新的参试品种。
第十二条 田间试验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田间管理水平略高于大田生产水平,田间调查、测产和室内考种按照统一的品种试验观察记载项目及标准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取样要有代表性。调查记载资料应及时归档,保存时限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 品种的抗逆性鉴定和品质检测结果以省种子管理站指定的测试机构的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省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组进行的现场考察应当对该品种的种植现场进行考察评议,提出考察意见。
第十五条 对杂交种亲本、具有特殊用途、特殊生态类型、多年生作物等难于组织区域试验的农作物品种,由省种子管理站根据作物特点组织品种试验。
第四章 试验品种和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试验品种的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与现有品种有明显的区别。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试验品种,由品种选育单位填写《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申请表》,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及时报送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区试年会对申请试验品种进行审核,确定参试品种。
第十八条 被确定参试的品种,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试验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数量无偿提供试验用种。所供种子质量应达到原种级(或国标一级)标准。未按要求提供种子的,视同自动放弃参试资格。
第十九条 对照品种选用已经通过审定并在当前生产上推广面积较大的同类型同熟期的品种,对照品种保持相对稳定。必要时可以设1个辅助对照。
对照品种由省种子管理站确定,辅助对照品种由试验主持单位确定。对照品种的种子由试验主持单位指定的单位统一提供,种子质量应达到原种级(或国标一级)标准。
第五章 区试汇总和区试年会
第二十条 试验承试单位在试验结束后,及时整理试验数据,结合田间表现,对每一品种作出正确评价,并按试验实施方案规定的试验总结报告书的格式和时间向试验主持单位提交试验总结。
试验主持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各承试单位的试验总结,根据参试品种在品种试验中的表现提出继续试验和中止试验的建议,形成汇总报告,提交区试年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区试年会由省种子管理站召集,试验主持单位、承试单位和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组委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区试年会对本年度试验执行情况和试验汇总进行审议。根据申请参试品种的条件和试验容量确定试验品种,制定下一年度的试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试点,承试单位应在受灾后5天内向试验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提供详细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误差过大或两个以上小区缺区的试验作报废处理。
第六章 经费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品种试验经费列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农业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试验承试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以非品种试验目的扩散申请者提供品种的种子。
第二十七条 试验承试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农作物品种试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农业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