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中国法律,法律基础,法律法规,法规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帮助中心
 
繁體 网通 English
香草种子
花卉种子
药材种子
蔬菜种子
草坪种子
更多分类
种子价格
栽培种植
动态 | 图片 | 邮箱 | 搜索 | 视频 | 黄页 | 图书 | 学院 | 供求 | 法规 | 地图 | 网址 | 工具 | 林木种子 | 城市 | 论坛
您目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 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第五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第五十二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第五十三条 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第六章 质量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第六十条 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内容共4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网站热线021-54081687
我要加入会员 在线给我们留言咨询 进入种业论坛讨论 点此处与我们在线交流&或给我们留言
花卉种子价格表 花卉种子价格表 药材种子价格表 药材种子价格表 草坪种子价格表 草坪种子价格表 香草种子价格表 香草种子价格表 更多种子价格 更多种子价格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本站服务 | 网站律师 | Seed China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点此处与我们在线交流&或给我们留言
Copy Of Right © 2004 - 2008 Zhongzi.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种子中国 运营:种子中国网络信息中心
电话:021-54081687 传真:021-51901687
Email/Msn: web@zhongzi.net
沪ICP备05000005号 公安机关网络备案许可证
支付宝信任商家
工商执照
支付宝信任商家
Seedchina,chinaseed,Seeds,flo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