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管理方面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2、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3、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4、其它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天津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3、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①生产长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②有种子晒场500平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③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④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2、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①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②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③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3、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具备的条件同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①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②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一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审核部分) (1)申请者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施考察。对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审核部分) (1)申请者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五、办理期限 30。 六、收费标准 行政许可不收费。 七、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以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表; (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8)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9)种子质量保证制度。 2、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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