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30日,平原县王庙镇后李村村民肖某在县种子公司一门市部购买永兴968和永兴26玉米杂交种各35斤,购种款共计160元。播种后到年9月份,发现10亩玉米明显出现了减产现象,根据已收5亩地的情况看,每亩产量最多700斤,按照当时购种时该门市部讲的,最低亩产量也应达到400公斤。与其他农户比较,最少每亩少收玉米400斤。9月30日,农民肖某到县消协投诉,要求种子公司赔偿减产损失及种子款3160元(其中:10亩地按每亩减产400斤,共4000斤,每斤按市场价0.75元,计减产损失3000元;种子款160元)。
消协受理后,立即到农户家中和玉米地进行了实际调查,就减产问题与农业专家进行了探讨。专家认为,造成减产的原因不只是种子问题。县消协与种子销售商取得联系,讲明了道理,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由销售商赔偿肖某损失1500元。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