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中国
最新种子价格
设为首页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网站地图
帮助中心 帮助中心
 
繁體 网通 English
香草种子
花卉种子
药材种子
蔬菜种子
草坪种子
更多分类
种子价格
栽培种植
动态|图片|邮箱|搜索|视频|黄页|图书|学院|供求|法规|音像|地图|网址|工具|林木种子|城市|田苏园艺|论坛
香草种子,花卉种子,药材种子,蔬菜种子,草坪种子,农业种子,林木种子
您目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种业动态>>政府公告>>正文

最新滚动新闻

不造谣 不传谣 不信谣
福娃挂件
音像VCD光盘图片
种子中国祝全国人民新年快乐!
2008年适宜种植的中药材品种
黄金广告位 先到先得
注册阿里妈妈赚广告费
超级经典网页小图标
网通用户请点此处访问
在线电子万年历查询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抽查企业和生产商送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

  检验机构可以在部分检验项目完成后,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二十七条 被抽查企业或者生产商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或者单项指标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第二十八条 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意见告知企业。需要进行复验的,应当及时安排。

  第二十九条 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复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条 复验按照原抽查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原样品基础上或者采用备用样品进行。

  净度、发芽率和水分等质量指标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品种真实性和纯度在原种植小区基础上进行复查,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重新种植鉴定。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完成检验任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查企业。在市场上扦取的样品,应当同时送达生产商。

  检验报告内容应当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与抽查方案一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二条 承检机构完成抽查任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抽查结果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监督抽查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抽查总结;

  (二)检验结果汇总表;

  (三)监督抽查质量较好企业名单、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名单、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

  (四)企业提出异议、复验等问题的处理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结果,在农业系统或者向相关企业通报,并视情况通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作为下次监督抽查的重点。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有不合格种子的企业,应当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销该企业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限期追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种子;

  (二)立即对不合格批次种子进行封存,作非种用处理或者重新加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四)查明产生不合格种子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对未抽查批次的种子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种子不得销售;

  (六)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七)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第三十七条 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被监督抽查的种子按不合格种子处理,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六章  监督抽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作物种类和企业名单严守秘密。

  第三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谎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种子样品的委托检验。

  第四十条 承检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承检机构不得利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泄露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不得向企业颁发抽查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其种子质量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种子质量检验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本内容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下一篇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438号
 
注意  
本信息仅供您参考,因本网信息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种子中国不承担任何责任。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信息。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种子中国”。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60日内进行。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
|■精彩图片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城市联盟
|■价格中心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本站服务 | 网站律师 | Seed China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点此处与我们在线交流&或给我们留言
Copy Of Right © 2004 - 2008 zhongzi.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种子中国 运营:种子中国网络信息中心
电话:021-54081687 传真:021-51901687
Email/Msn: web@zhongzi.net
沪ICP备05000005号 公安网络备案许可证 支付宝信任商家 上海种子行业协会
工商执照
支付宝信任商家
Seedchina,chinaseed,Seeds,flo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