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中国
最新种子价格
设为首页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网站地图
帮助中心 帮助中心
 
繁體 网通 English
香草种子
花卉种子
药材种子
蔬菜种子
草坪种子
更多分类
种子价格
栽培种植
动态 | 图片 | 邮箱 | 搜索 | 视频 | 黄页 | 图书 | 学院 | 供求 | 法规 | 地图 | 网址 | 工具 | 林木种子 | 城市 | 论坛
香草种子,花卉种子,药材种子,蔬菜种子,草坪种子,农业种子,林木种子
您目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种业动态>>政府公告>>正文

最新滚动新闻

福娃挂件
音像VCD光盘图片
种子中国祝全国人民新年快乐!
2008年适宜种植的中药材品种
黄金广告位 先到先得
注册阿里妈妈赚广告费
超级经典网页小图标
网通用户请点此处访问
在线电子万年历查询
玫瑰花种子

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0号


  《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㈠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㈡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㈠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㈡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㈢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727号
上一篇
种子纠纷现场鉴定办法
 
注意  
本信息仅供您参考,因本网信息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种子中国不承担任何责任。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信息。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种子中国”。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60日内进行。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
|■精彩图片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城市联盟
|■价格中心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本站服务 | 网站律师 | Seed China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点此处与我们在线交流&或给我们留言
Copy Of Right © 2004 - 2008 zhongzi.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种子中国 运营:种子中国网络信息中心
电话:021-54081687 传真:021-51901687
Email/Msn: web@zhongzi.net
沪ICP备05000005号 公安机关网络备案许可证
支付宝信任商家
工商执照
支付宝信任商家
Seedchina,chinaseed,Seeds,flowers